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执法支(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治超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提高违法超限运输案件执行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依法开展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专项清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专项清理行动时间
2017年4月1日—2017年6月30日。
二、专项清理行动对象
2016年9月21日—2017年3月31日期间未查处的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专项清理行动措施
(一)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经营者在专项清理行动期间主动到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发生地省辖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接受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从轻处罚。
(二)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经营者在7月1日之后接受处理的,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从严处罚。
(三)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经营者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采取下列措施:
1.对逾期未处理的,采取路面巡查、公告告知等方式,责令当事人接受处理。
2.对依法采取扣留措施的货运车辆,发现有未处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在扣留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处理完毕。
(四)对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下列措施:
1.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2.当事人在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依法将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信息抄告给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其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达到法定条件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采取吊销车辆营运证、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后续处理。
4.依法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并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停业整顿的道路运输企业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对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四、案件处理流程
(一)各省辖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从“四级联网”系统中调取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称重数据、照片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经确认可以作为执法证据。
(二)各省辖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并制作《立案审批表》。通过电话、信件、上门服务、网上公示等多种途径告知当事人于30日内前来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各省辖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协调运管部门在运政网上对该车辆予以锁定。
(四)自《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未向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或者明确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各省辖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按照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各省辖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省辖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要主动作为,严格按照专项清理行动的部署安排,结合工作实际,成立专项清理行动专门组织,抽调专业人员,安排专人负责,确保专项清理行动有序开展。
(二)加大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集中广泛宣传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及专项清理行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大力营造声势。
(三)规范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依法履职、文明执法、严格程序,避免执法纠纷。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逐级上报,妥善处置。
(四)强化监督。省厅执法总队将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各省辖市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专项清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督查结果。专项清理行动期间,实行“双周报”制度,各省辖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要按时将专项清理行动进展情况报送省厅执法总队。
联系人:白钰 联系电话:0371—87166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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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