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执法支(大)队:
2016年10月31日,省厅执法总队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查处工作的通知》(豫交执法〔2016〕17号),各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支(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人情干扰、执行难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大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查处力度,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4月1日起,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采集的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称重数据、照片等有关资料,将通过“四级联网”系统传输分发至超限运输货运车辆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辖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由其负责审核确认,并依法进行查处。
二、原传输分发至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执法支(大)队的尚未办结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采集的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相关信息,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辖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处理。
三、将豫交执法〔2016〕17号文件“严格执法程序”中的第(三)项程序修改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辖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通过电话、信件、上门服务、网上公示等多种途径告知当事人于30日内前来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7年3月27日